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一、二、三级)

课程背景: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保持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构建和谐幸福广东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我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师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一支职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师队伍。受广东省劳动学会委托,广州市南沙区红日职业培训学校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班。

★培训优势★

【专家讲师】

专家组成员,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师资质培训讲师,同时具备企业实战经验。

【报考对象】

企业人力资源经理、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

【课程内容】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大方面内容:

【报考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它专业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培训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培训证书】

考试合格者,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报名方式】

报名电话: 84707189 联系人: 唐老师

【报名地点】

南沙金洲金莎广场奥园银座505室。

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德信路99号二楼。

【上课地点】

待定

【报考资料】

大一寸免冠白色彩照2张,《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统考类)》、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学历鉴定复印件、工作年限证明原件、网上打印企业信用信息表等资料各二份。